第52856707号“华诗雅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52856707号“华诗雅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52856707号“华诗雅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华诗雅蒂”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经极具识别性和显著性,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恳请认定申请人第18834124号“华诗雅蒂H&S'YA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丝绸(布料);被子”商品项目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华诗雅蒂”商标完全相同,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易使相关公众将二者混淆,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权益。被申请人在“华诗雅蒂”商标已经具有驰名性的情况下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的初审公告信息;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申请人“华诗雅蒂”商标注册申请及许可使用情况;
4、申请人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华诗雅蒂”产品的销售情况;
5、申请人“华诗雅蒂”产品的质量情况;
6、申请人对“华诗雅蒂”商标的宣传推广情况;
7、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制印刷机垫;寿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丝绸(布料);过滤布;帘子布”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何种在先权利,故关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销售材料、广告宣传材料等多涉及蚕丝被等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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