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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守护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928070号【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电锁; 电子防盗装置;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 时间记录装置; 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 镜(光学); 电线圈; 灭火设备; 动画片; 便携式遥···

“守护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28070号【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电锁; 电子防盗装置;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 时间记录装置; 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 镜(光学); 电线圈; 灭火设备; 动画片; 便携式遥控阻车器; 婴儿监控器; 电子监控装置; 扬声器音箱; 报警器; 生物指纹门锁; 电池; 移动电话电池; 邮戳检查装置; 复印机(照相、静电、热); 集成电路; 传感器; ..】“守护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855781号【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数据处理设备; 计算机; 精密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 非医用测试仪; 测量器械和仪器; 非医用诊断设备; 测量装置; 计量仪器;】“守护宝”商标


第21681764号【石墨电极; 眼镜架;】“e守护eGuar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守护宝”相关介绍;相关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守护宝”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守护宝”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e守护”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儿童眼镜;测量装置;半导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测量装置;石墨电极;眼镜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德国商标主管机关 德国专利局德国商标注册申请资格 根据德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业者、或自然人。德国商标注册保护对象 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音响,立体等。商标不经注册不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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