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W COM”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JJW COM”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45868号【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JJW 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850766号【替他人推销; 拍卖; 市场营销; 广告; 商业询价; 人员招收; 打字; 会计; 寻找赞助; 自动售货机出租; 】“金嘉威 JJ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合同及推广实物图;申请人门店及内部使用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中的“JJW”虽然经过了一定的图形化设计,但整体上仍可识别为拉丁字母“JJW”,在隔离比对状态下,容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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