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斯德福”与“亨德福”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8-28“亨斯德福”与“亨德福”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42965号“亨斯德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商标···
“亨斯德福”与“亨德福”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2965号“亨斯德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3762号“亨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加之引证商标未投入实际使用,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实际混淆,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持有者关联企业的工商信息、申请人网站页面。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亦类似。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两件商标进行明显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