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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2503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第2432503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25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2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

第2432503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5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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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2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6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6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家养宠物用笼子、茶具(餐具)、梳、隔热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盘子、有柄大杯、花盆、梳、饮水槽、暖水瓶、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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