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春都”商标提出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春都”商标提出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福建省石狮市大福祥服装厂于1993年1月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万类服装商品上注册“春都”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春都”商标,并在第434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春都”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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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理由:
本公司在第29类、33类商品上注册了“春都”商标(见图2),在抓产品质量的同时,还不惜重金做广告,致使“春都”红遍全国,享誉海外。被异议人如果使用“春都”商标,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严重影响其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商标信誉。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本厂申请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完全不同。如果只允许异议人使用“春都”商标,其他人都不能在其它商品上使用“春都”二字,显然是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人之“春都”商标在肉类商品特别是火腿肠商品上确实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但这不能妨碍其他企业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使用“春都”商标。异议商标所使用并在消费者中获得好评的商品是肉食、火腿肠等食品,这与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在用途、原料、制作工艺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非类似商品(非相关商品)上使用相同文字商标的问题。异议人在火腿肠商品上注册的“春都”商标,由于其出色的广告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服装商品上的商标也为“春都”,与异议人商标的名称相同,但商品并不类似,且从商标的设计意图上看,也无模仿他人商标之意。由于两商标的商品相差甚远,对两种商品的来源消费者是不会混淆的,更不会错认误购,即在服装上注册“春都”商标不会对“春都”火腿肠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裁定异议人所提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