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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47396号“承德胜窑铺”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51147396号“承德胜窑铺”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51147396号“承德胜窑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量高达124···

第51147396号“承德胜窑铺”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51147396号“承德胜窑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量高达124件,已注册商标63件,明显是囤积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的恶意注册,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王晓亮名下商标列表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和地址查实,被申请人名下仅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和第51156478号“承德胜窑铺”商标,且亦非是对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之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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